山东法制传媒网:(王远达)2021年11月22日,彭某的母亲褚谋因病去世后,委托村民李某的父亲主持葬礼。在丧礼进行中,李某父亲晕倒当场死亡。事后,李某找彭某索赔,但是双方因责任问题和赔偿金额问题无法达成一致,2022年1月4日,李某向依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受理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崔长文、林清福、卢洪贞实地走访后了解到,当事人李某的父亲在本村内的婚丧嫁娶事宜村民经常会委托其主持相关仪式。期间,李某父亲突发疾病后倒地不起,在场人员当即联系急救人员。待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经过对李某父亲检查后,发现其已无生命体征,随即认定李某父亲已经死亡。调解员在调查中了解到,李某父亲死亡后旋即入土为安,并未进行相关鉴定,对其死因尚不明确。
在父亲死亡后,李某主张因其父亲是受彭某委托为彭某母亲举行葬礼的过程中病故的,彭某应当支付相应的死亡赔偿金,遂请求彭某向其支付死亡赔偿金五万元。
彭某辩称,李某父亲死亡后没有做相关鉴定,其死亡原因不明,不能证明其死亡是因为为他母亲举行葬礼导致的。所以彭某认为李某父亲的死亡不应当由其承担责任;尽管如此彭某愿意出于人情道德的考虑,对李某进行一定的补偿,但五万元太多,彭某不同意支付。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彭某是否需要为李某父亲的死亡承担责任。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如何认定彭某与李某父亲之间的法律关系。彭某委托李某父亲为其母亲主持葬礼,并支付相关报酬,应认定为劳务关系即李某父亲向彭某提供相关劳务。
因此对于李某父亲死亡责任认定的问题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李某父亲的死亡,应当根据彭某与李某父亲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中彭某对于李某父亲死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当按照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判断,即需要具备侵害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但在本案中由于李某父亲死亡后双方当事人均为要求进行相关的鉴定,导致本案难以确定双方过错。如果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对于侵权责任,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李某举证证明其父亲的死亡与彭某委托李某父亲为彭某母亲举行葬礼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需证明彭某对其父亲的死亡存在过错,否则将承担不能举证证明的败诉风险,在本次调解中李某的诉求就不能得到支持,双方之间的矛盾难以得到化解。
由于双方矛盾尚处于人民调解的过程中,人民调解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说服等相对灵活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尚未进入民事诉讼阶段,不应僵化适用法律,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更加突出本地善良风俗在纠纷解决中的指导作用。鉴于此,在本次调解中,在向双方当事人解释涉及双方矛盾的相关法律后,调解员本着化解矛盾的目的,对彭某进行劝解,根据本村的风俗习惯,李某父亲在为彭某母亲主持葬礼时过世,彭某从人情道德出发,向李某支付一定的慰问金更符合情理。彭某表示李某父亲在为其母亲主持丧礼时过世,自己也感到悲痛,也愿意向李某支付一定的金钱以表示慰问,但李某主张的金额太高自己难以负担。调解人员随后劝说李某,其主张本身缺少法律依据,对方只是出于对道德人情支付一定慰问金,金额不能太高。在调解员的劝解下,双方当事人都各让一步,最终,李某与彭某达成协议,彭某自愿向李某支付慰问金10000元。
本起纠纷是由于帮工过程中的人员伤亡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本案的争议点有两点:第一,彭某与死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第二,彭某是否需要对李某父亲死亡承担责任。在本起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调解员在分析本案中的相关法律关系后,并未僵化适用法律,而是本着解决纠纷的目的,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依据风俗习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使双方诉求得以满足,从而平息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司法局依汶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