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提升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衣思参加通化综合广播《与法同行》栏目做普法宣传。
近年来,网络消费已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也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在栏目中,衣思法官重点从三个常见的问题与听众进行了互动。
一、 如何利用退货机制保护消费者权益?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当然,消费者拆封查验的时候也要保证不影响商品完好。但也不代表消费者可以滥用退货权利,在网上买东西,经常会附赠一些赠品、奖品,有些商品是消费者用优惠券或者积分换购,或者以较低价格换购,这些属于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司法解释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二、 网络直播营销有哪些相关规定?
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充分关注网络直播问题,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
另外,司法解释特别关注了网络直播售卖食品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入网食品经营者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三、外卖点餐如何保障食品安全?
司法解释规定: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作者: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姜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