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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315”!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它是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的,为的是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
 
  在我国,每年的“315”都是人们的关注焦点。不仅央视有一台令违法商家闻风丧胆的“315晚会”,各地有关部门也会举办各种各样的纪念活动。当然了,想要维护好消费者自身的利益,学好法律必不可少!
 
  以案释法身边的这些“坑”你注意过吗?
 
  1直播售假,骗你没商量
 
  超低价格、国际大牌,再加上屏幕前销售人员的一阵吹嘘……随着直播带货的兴起,不少人的消费欲望不断地被点燃,但您注意过假货的问题吗?
 
  不久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某直播场所、仓库、发货地同时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大量标称“兰芝”“欧莱雅"等品牌化妆品,经鉴别均为假冒商标的产品,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而这些产品销往哪里呢?直播带货成了最好的销售方式。据统计,该团伙已销售假冒化妆品30余万元,现场查获假冒化妆品达157万元!实际上,直播带货中的货不对板、质量“翻车”、退货难等问题并不鲜见,消费者一定要管住自己的手呀!
 
  2过期产品,伤神又伤身
 
  俗话说:“病从口入。”购买食品最重要的不是味道,而是保质期限!去年1月,张某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瓶28元的酸奶,可没想到的是喝完后突感肠胃不适。这时他才想起来查一下生产日期,好家伙!该酸奶竟已过期整整5天。
 
  随后,张某义正严词地与商家交涉却遭遇扯皮。最终,他无奈地将超市老板告上法庭。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商家表示销售过期商品并非有意为之,不愿作过多赔偿。然而,经过法官释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后,老板终于承认过错,最终赔付现金1000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食品安全关乎百姓的健康生命!作为商家要对自己的产品负责,作为消费者也更应睁大眼睛,严谨仔细才行!
 
  3虚假宣传,迷惑性超强
 
  虚构国际知名医疗机构资质荣誉、随意夸大宣传医美产品功效、通过“软文”“种草笔记”等形式植入推广……医美领域的虚假宣传乱象可谓臭名远扬。
 
  某医疗美容诊所在大众点评App的主页下宣传的诊所医生李某曾在某三甲医院任职医生。然而,市场监管人员查实李某仅在某三甲医院进修过;某医疗管理服务公司利用微信等渠道宣称,该机构是国际级连锁医疗美容机构,从韩国首尔发展而来,有68个分支机构,并对其机构医生姓名、荣誉资质、擅长项目进行虚假宣传。但是,市场监管人员一查发现与事实相差甚远……
 
  虚假宣传会对消费者造成什么样的伤害自然毋庸赘言。需要大家警惕的是,近年来“种草”这种营销形式如火如荼,上大众点评搜索附近推荐,翻小红书看他人笔记,看知乎上的专业人士建议等等,其实别有居心的“种草文”“评测视频”等实为变相营销,诱导甚至误导人们的购物决策,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学法用法作为消费者这些权利必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求偿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