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今却成了许多债主头疼的大事;欠债不还的现象已经太常见了,有的是有钱不想还,有的则是没有钱可以还。对于这种欠债不还或者还不起的情况,债主最终都只能通过法院用合法手段来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以用于还债。但是,关于强制执行的对象,有时候却容易产生纠纷。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以及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
2021年4月10日,孙某向黄某借款200万元,双方约定此笔借款年利率为10%,为期一年。借条出具后,黄某按孙某指示,将该笔借款汇入案外人苏某的银行卡中。一年借款到期后, 孙某仅偿还本金50万元及部分利息,但剩余150万元迟迟未还。黄某认为孙某没有办法还款便要求孙某的妻子还剩下的150万元!其妻认为不合理,便拒绝还款,故黄某将孙某夫妻俩共同诉至法院。债主黄某能否要求孙某夫妻两人一起还款?丈夫借款是否能够要妻子还款呢?
在法律上,孙某与王某属于合法夫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案涉借款没有进入孙某或王某的账户,而是由黄某直接转入苏某的账号,并非用于两人日常生活开支、履行抚养和赡养义务等家庭共同生活,也未用于家庭生产经营。因此,此次债务属于孙某个人债务,不应由孙某夫妻共同偿还。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武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