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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是怎么回事?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张三与翠花经朋友认识交往,相处半年后双方登记结婚。在结婚后,翠花每天无所事事,不是网购就是打游戏,花钱也大手大脚,而张三生活节俭,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为此,张三觉得俩人无法生活在一起了,提出来离婚,两人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张三又听说现在存在“离婚冷静期”,那么“离婚冷静期”是怎么回事呢?
 
  离婚冷静期,又称离婚熟虑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并且“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此,我国离婚冷静期时间是三十日。在期间届满之后,如果张三与翠花双方坚持离婚,则他们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