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难打车、下班晚等种种原因,同事之间顺路搭车回家的情况非常普遍,但有时这样的好心却能为自己引来官司。近日,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男子戴某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
交警认定:戴某因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戴某与王某家人对此均无异议,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余元。戴某也表示愿承担赔偿责任,但就赔偿金额双方僵持不下。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王某家人作为死者王某的继承人主张戴某赔偿其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2、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戴某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其行为符合“好意施惠”的行为特征。法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好意施惠”的标准是什么?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对“好意同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