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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假证,我有法条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只需一千多元,既有了房证,又有了车证,却依然堵不上欠款的“窟窿”。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案件。
 
  案件回顾:
 
  李某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用承诺高额利益回报的方法,经多次陆续向高某借款共计200余万元,直至还款期满仍未还清欠款。
 
  另一边,李某的丈夫王某曾于2020年3月给其100万元,用来为家庭购买房屋和车辆。为了蒙骗丈夫,李某在网上找了一个“能人”,为其伪造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将其租住的房屋及朋友的一台奔驰越野车全部“变成”自己名下。王某信以为真,一直将李某租住的房屋当作自家房子生活。
 
  当高某再次催要欠款,李某索性又将假证全部抵押给了高某。
 
  高某放心不下,前去核实。结果,东窗事发。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制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李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其伪造的房屋所有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作案时使用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该案件民间借贷纠纷部分已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寄语:
 
  利用假证,既解决不了欠款的问题,又辜负了丈夫和朋友的信任,欠下了不少的“人情债”,怕是用百倍的付出都无法弥补的。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终究会把问题越滚越大,直至触犯法律接受制裁。假的永远变不成真的,人终究要为错误的行为付出代价。
 
  日常生活中,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真伪鉴别,依法维护权益;要自觉遵纪守法,不论多少债务,都应用勤劳的双手去耕耘,没有还不完的债、没有跨不过的坎,万不要投机取巧、因小失大。(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