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毕业季,大部分高校毕业生以“劳动者”的身份踏上了工作岗位。身份的突然转变,再加上对劳动关系、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知识的欠缺,经常会掉入一些职场“陷阱”。
拖延,不予签订劳动合同
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未满、合同需要从外地的总公司寄过来统一签订、需在外地出差的法人签字,公章不在单位等各种荒谬的理由拖着不签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因没有劳动合同,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试用期无期限
很多职场新人认为,在试用期内自己不算正式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为所欲为,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试用期也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职工与用人单位也存在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值得注意的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也不能低于法定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不予缴纳社会保险
职场新人要注意,如有用人单位称:按照公司规定,转正后才能给你缴纳社保,或与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书面承诺书,这些都是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入职后的第二个月起,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社会保险,不受试用期长短限制。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放弃。即使劳动者约定放弃社保,离职时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不同意补缴的,劳动者可依照社保法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广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劳动维权部门、用工情况监督部门,温馨提示职场新人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职业观,职场上遇到劳动侵权情况,要冷静理智,第一时间到劳动关系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反应情况,有效运用法律武器有效解决在职场中遇到各类侵权行为,以所学知识和奉献精神,服务社会,回馈社会,实现自身价值。(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热娜古丽·嗄力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