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在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是常事,义务帮工也成为了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是应当提倡的传统美德,但若义务帮助他人而致人损害,又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帮工人来说,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安全,量力而行,避免违规操作或作出危险行为,以免发生意外引起纠纷;对于被帮工人来说,更应该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如果不需要别人的帮助,应该明确表示拒绝,否则一旦发生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者: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