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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虚假诉讼!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加之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增加。在这种背景下,与此同时,虚假诉讼案件也悄然增加。
 
  什么是虚假诉讼呢?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一、狭义的虚假诉讼
 
  是指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或当事人与案外人相互勾结,通过伪造、篡改证据,虚构证言等方式获得相应裁判,以此得到非法利益。
 
  二、广义的虚假诉讼
 
  即可理解为恶意诉讼,一方面包括了狭义的虚假诉讼,另一方面是指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一方为获取不法利益而恶意诉讼或者当事人之间虽存在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为不执行裁判结果而滥用诉讼权利如管辖权异议、执行异议,实现拖延诉讼的目的。
 
  无论是狭义的虚假诉讼、还是广义的虚假诉讼,虚假诉讼行为都是不可取的,情节严重即可涉嫌刑事犯罪!
 
  虚假诉讼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实践中,因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方式复杂多样,需要运用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综合惩治。具体方式有: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编提示:诉讼有风险,诉讼需谨慎,虚假诉讼万万不可行!
 
  相关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作者: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 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