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审判工作中,很多当事人由于对民事证据的了解不足,往往要承担很多不利的后果。为了便利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详细地聊聊证据问题。
2019年我国《民事证据规定》进行了新增和修改,使得现在的证据使用规则与以往相比有了很大不同。
要想有证据资格,首先证据要具备“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客观性:即证据应是客观存在的或是对客观存在的客观反映,而非主观想象或推断。
关联性: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存在内在联系,而这往往决定于逻辑法则和经验常识。
合法性:证据的形式和内容、收集手段收集程序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在现实中法定证据种类有六种,分别为:当事人陈述、书证与物证、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勘验笔录。
一、当事人陈述,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禁反言,即当事人的陈述应与此前陈述一致,不一致的,法院会责令当事人说明理由,法院会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2)诚信,当事人故意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的,法院会依法进行处罚;(3)当事人到场及保证书制度,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
二、书证与物证:书证,即表达思想和内容的载体;物证,即外在的物理客观属性。在一起案件中,依据证明对象的不同,同一证据可能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三、视听资料:录音资料+影像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以及其他的高科技手段储存信息,并需要借助特定设备反映所储存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电子数据: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注意: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五、证人证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在民事诉讼中,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作为证人;证人以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为例外;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准许的除外。
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责令其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能力人除外。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法定不出庭的条件为:证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因路途遥远,且交通不便不能出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证人不出庭还须获得法院的许可。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六、 鉴定意见:鉴定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和法院依职权启动。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七、 勘验笔录:依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启动;勘验的对象是物证、现场。对于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加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以上就是关于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的种类和类型,希望对广大证据方面有问题的当事人有所帮助。(作者: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 苏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