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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了解的供暖法律知识都在这里!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日,随着冷空气入侵,气温骤降,供暖也就成了大家日常生活中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与此同时,法院受理的涉及供热单位向采暖用户追要供热费的纠纷也日益增加。而在实践中,引发供热合同纠纷的原因主要集中在采暖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房屋空置未居住的供暖费缴纳问题、因供暖管道跑水导致业主财产受损以及热经营企业推迟供热这几种常见情形。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关于供暖您可能会需要用到的法律知识吧。
 
  以案说法:
 
  一、供暖室温不达标,怎么办?
 
  李女士2019年入住新居后,家里的室内供暖温度低于摄氏18度,温度经常不达标。她将此情况向热力公司或供热监管部门反映,而是以拒交供暖费表示抗议。
 
  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也就是说,李女士家里的室内温度不达标,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
 
  二、空置房屋是否还需缴纳供暖费?
 
  李女士有一处集中供暖的房屋常年空置,上年供暖结束后,热力公司通过诉讼向张女士追索供暖费,但李女士认为自己并未居住该房屋,没有享受到供暖服务,当然也就不存在支付供暖费的义务。
 
  法官认为: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业主是否需要交纳供暖费用,应当分情况判定。
 
  如果是集中供暖,由于技术限制无法给个别业主停暖,业主不能以无人居住为由拒绝交纳供暖费。
 
  如果实行分户供暖,住户可以在每年供暖前提出申请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办理停暖业务,但是即便停暖,供暖公司也要给管道注入适量的热水防止管道冻裂,所以停暖的业主仍需要按一定比例交纳基础供暖费。
 
  三、采暖用户供暖管道跑水的,怎么办?
 
  供暖过程中,由于管道老化等原因常常会出现跑水现象,从而给业主或相邻各方造成损失。对于此类问题,业主首先要注意保留证据。事发后可找物业工作人员到现场拍照,还可以书面记录现场情况,要求物业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这样证明效力较高。其次要明确责任主体,向相应的侵权方主张权利。
 
  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主管道漏水,应由供暖公司负责管理与维修,一旦跑水造成损失由供暖公司负责;若是支线管道,则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二是楼上居民使用不当导致漏水,应由楼上居民承担责任。三是正常使用下发生漏水,这时就可能是房屋质量问题。采暖用户确定好责任主体后,可就自己因此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追偿。
 
  四、 热经营企业推迟供热,怎么办?
 
  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期供热。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向用户退还相应热费。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作者: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