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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减灾日》关于自然灾害导致损害的相关法律问题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10月13日是国际减轻自然灾害日,纵观历史,人类与各类自然灾害的抗争从未停歇。近年来,世界各地遭遇的地震、海啸、洪水、冰冻、火灾等自然灾害越来越频繁,并且对人类正常生活的危害也愈加严重。
 
  那么,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哪些能去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申请赔偿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温馨提示: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赔偿范围
 
  我国的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险一般是将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意外伤亡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的。除自杀、斗殴、犯罪、战争、核辐射等原因外,一般而言,只要是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受益人都能获得赔偿,其中包括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因此,事前投保了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医疗保险、旅游意外险等险种的都可以获得赔偿。
 
  自然灾害后的法律援助有哪些
 
  我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对灾后的救助有以下规定: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第十五条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银行等金融机构受灾,存款会没了吗?
 
  根据金融机构的日常操作,存款人在存款后,其存款信息即录入金融机构的电脑系统,并会及时汇总入金融机构相关的数据库内予以保存,因此, 存款人的相关存款记录是安全的,存款也应当是安全的。
 
  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存款人将款项存入金融机构,即与金融机构形成合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存款人即对金融机构享有相应的债权,且款项存入银行,该款项的毁损灭失风险即已转移至银行。(作者: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董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