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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的的权利保障——执行异议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对于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执行程序的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天先带大家了解一下什么是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分为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
 
  1、提出的主体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2、异议理由: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
 
  3、形式和程序: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
 
  4、处理方式:法院应在15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救济机制: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均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执行标的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实体权利,并要求负责执行的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书面请求。
 
  1、异议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2、异议理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3、异议方式和管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提出书面形式的异议确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提出异议时须提供相应的证据。
 
  4、审查异议:法院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是不得处分财产。
 
  5、审查后的处理:(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6、救济途径: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调解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者: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 李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