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案件时,经常会有当事人询问:“我不方便到庭参加诉讼,可不可以委托xxx成为我的诉讼代理人呢?”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关于民事案件中诉讼代理人的法律问题。
首先,什么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呢?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受当事人委托,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简单的说,就是受你委托,帮助你参与民事诉讼的人。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人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同时也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希望委托邻居、朋友或者是一般的远亲作为诉讼代理人都是不可以的。
那么,我们委托代理人之后,受委托人都有哪些权力呢?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一般包括代为领取诉讼文书,执行款物,代为出庭等程序授权和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这种实质的权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应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不要只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
《民诉意见》第69条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最后,选择好代理人之后,当事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完全不需要理会民事诉讼了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虽然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诉讼的,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因为离婚案件的核心问题是确认双方是否已经具备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因此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出庭,以便法院正确判断,也便于法院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而且,即使不需要出庭,当事人仍需实时关注诉讼进程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小伙伴们,这下你们清楚了吗?(作者:吉林省梅河口法院 陶铸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