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与谢某于2019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小田。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田某诉求离婚,要求婚生女小田由其抚养,要求谢某给付小田抚养费。
双方开庭时由于谢某同意离婚,争议焦点即在婚生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给付上。
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解,双方最后同意调解,但是没想到的是,在抚养费的给付上,谢某提出了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理由“因为孩子跟我不一个姓,我姓谢,我不应该承担子女抚养费”。
那,离婚时,因孩子随母亲姓,男方是否可以不给付抚养费呢?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义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父母离婚后,对其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父母不能因子女变更姓名或者不随其姓氏而不履行抚养义务,拒付抚养费。
所以,谢某提出的理由,当然不能成立啦。(作者: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马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