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舒兰再次出现本土散发病例和聚集性疫情,提示着我们疫情防控常态化并不意味着防控措施可以松一松、歇一歇。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那么问题来了,疫情期间如果你这么做,可能触犯刑法哪些罪名呢?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明知自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不主动隔离故意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即满足以下条件才构成此罪:
1.犯罪主体必须是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
2.且实施犯罪行为时,已经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主观上明知。
3.客观上有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行为。
4.且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新型冠状病毒确诊或者疑似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少出门、不聚会、不造谣、不传谣,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及时配合治疗,凝聚合力抗疫的强大力量,早日战胜新冠病毒这个“头号公敌”。(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赵艾 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