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闹离婚,受伤的总是孩子。离婚后,抚养费问题又起纷争,无疑会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2014年,贺某与妻子申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两个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抚养费。几年后,大儿子上了小学,婚姻破裂给孩子带来的心灵伤痛尚未愈合,各种费用增加更让生活陷入重重困境。无奈之下,贺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二原告(两个孩子)向辉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申某得知自己成为被告很是气愤,当初协议讲明自己无需承担抚养费,而且孩子上小学是义务教育,免学费的。如今自己身体状况不好,经营的生意惨淡,每月刨除各种费用所剩无几,没有能力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最终,吉林省辉南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对二原告要求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的数额,依据两个孩子的实际需要,结合贺某、申某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定申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法官李明明说: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孩子出生而产生的血亲关系,不能因任何事由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本案中,虽然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贺某与申某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不承担抚养费,但父母离婚后承担子女抚养费是法定义务,该约定并不意味着申某对儿子的抚养义务就可以免除。离婚后,抚养人与非直接抚养一方均应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处理孩子的问题。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吉林省辉南法院 刘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