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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辱骂证人,该当何“罪”?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12月16日,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海龙法庭法官对一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予以口头训诫。
 
  庭审中,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由于对证人所作证言不满,原告情绪激动,当庭对证人进行辱骂。
 
  法官依法对原告不遵守法庭规则、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训诫,对原告的过激言论进行了批评教育。经教育,原告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当庭致歉,并于庭后写下了道歉信与保证书。
 
  法官说法:
 
  法庭是讲理的地方,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确保案件顺利审理,是诉讼参与人应尽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藐视法庭,干扰法庭正常秩序,侮辱、恐吓其他当事人,在第一次警告教育后认真悔改当庭道歉并书写保证书,如若不知悔改、变本加厉,仍以言语威胁,理应受到法律制裁。法律是每一名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如此,在司法诉讼中更要遵守法庭规则,自觉维护法庭秩序,尊重司法权威。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