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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彩礼不返还,又不与男方登记结婚,能否构成诈骗罪?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单铄然)“有人诈骗,你们这儿管不管?”唐坊镇某村的张某气冲冲的来到司法所反映,司法所工作人员赶紧安抚张某的情绪,引导其把事情慢慢说清楚。经了解,张某的弟弟交了一个女朋友,双方交往一年多,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彩礼已给予女方,结果女方以性格不合为由与其弟弟分手且彩礼拒绝返还,张某一家很生气,想要告女方诈骗。
 
  婚前给付彩礼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然而,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彩礼的数额也不断增加,一旦双方不能缔结婚姻,彩礼引发的处置问题往往产生纠纷。那么,拒不返还彩礼的行为是单纯的民事纠纷,还是已涉嫌构成诈骗?
 
  律师点评:
 
  《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该罪名最核心的构成要件就是行为人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且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婚姻诈骗,俗称“婚骗”,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婚姻诈骗,往往是以择偶困难的中青年或离异者为对象,通过虚构姓名、年龄、职业、身份或其他条件,甚至隐瞒已婚的事实,假借同意结婚为幌子,使受害者信以为真,自愿交付财物,当骗得受害者钱财后以感情不和为由分手或逃离,这种婚姻诈骗又称“放鸽子”,是最典型的婚姻诈骗形式。但是,如果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订立婚约后仅仅因为性格不合或者家庭因素等导致婚约解除的,因收取彩礼一方在收取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更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给付彩礼一方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形,那么收取彩礼方拒绝退还彩礼的行为不构成诈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由此可见,对于彩礼赠与后双方未缔结婚姻的,已给付的彩礼应予返还。原因在于:彩礼给付的目的明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通常情况下,婚约财物的赠与是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当事人一方给予另一方彩礼(一般是男方给予女方,也有地方是女方给予男方)之时已明确给付目的,即期望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另一方接受彩礼的行为则表明其愿意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因彩礼款赠与时附有缔结婚姻这一条件,故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属于所附条件未能成就,赠与行为未发生效力。此时,接受彩礼方拒不返还受赠的彩礼,必然损害赠与方的合法权益,构成不当得利。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令禁止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在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应予返还。
 
  本案中,张某的弟弟与女方建立恋爱关系后,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向女方赠与现金作为彩礼,女方接受彩礼后并未与男方登记结婚,分手后亦未返还男方赠与的彩礼款。经了解,双方分手确系因性格不合,并不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本案只能定性为单纯的民事纠纷,而不构成诈骗罪。在此种情况下,女方继续占有彩礼款无法律依据,为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男方可以双方婚约条件未成就为由,提起婚约财物返还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女方将彩礼款返还。(山东高青县司法局唐坊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