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张庆元 高磊)在婚姻存续期间,女婿向岳父借了20000元钱,并出具借条。现在,女儿与女婿离婚,这借款怎么办?
案件情况简介:原告胡某的女儿胡甲与被告柴某原是夫妻关系,被告柴某与胡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购买车辆向原告胡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欠胡某买车款贰万元整(20000.00),2014年9月10日前归还。2014年9月9日,柴某。”案件另外查明:2014年9月11日,胡甲与被告柴某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第四项载明:“男方柴某借女方胡甲父母的20000元(贰万元整),必须在离婚当日全部还清等内容。”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柴某以购车为由向原告胡某借款20000元的事实,柴某向原告胡某出具的欠条及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被告柴某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胡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原告胡某主张被告从承诺还款的次日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遂依法判决被告柴某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新疆哈密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