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尹业红)张某在微信上看到杜某对外出租房屋的消息后,通过微信上的电话与杜某取得联系,经过协商张某与杜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张某表示要继续租赁一年,杜某对此也表示同意,但二人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当张某承租了半年的时候,杜某的哥哥要住杜某的房屋,杜某能随时解除合同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因此,杜某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张某,并给予张某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