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尹业红)李某与张某认识了一个月后,就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登记结婚,一年后生育了一子。婚后二人因性格、志趣不同,长期处于无休止的争吵,导致感情彻底破裂。2010年李某与张某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儿子由李某独自抚养,张某不支付子女抚养费。随着孩子岁数的增长,学习和生活费的成本不断加大,李某感到难以承担孩子生活及学习费用,李某能够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张某与李某离婚时,虽然达成协议,儿子由李某抚养,张某不支付抚养费,但这并不妨碍李某在必要时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