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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男子将他人推倒受伤被罚款又赔偿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李晓庆)因儿童玩耍发生纠纷,进而发生撕扯,原告用手抓着被告的上衣进行撕扯,被告也用手抓着原告的衣服进行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被告用手把原告推倒在地,造成原告受伤。近日,新蔡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吴某(十五周岁)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2566元的60%即1539.6元。
 
  2016年2月11日21时许,家住西平县的原告到新蔡县某村的舅舅家走亲戚,因儿童玩耍,被告和原告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撕扯,原告用手抓着被告的上衣进行撕扯,被告也用手抓着原告的衣服进行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被告用手把原告推倒在地,造成原告受伤。经新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被告被新蔡县公安局某派出所行政处罚罚款300元。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新蔡月亮湾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共住院治疗4天,花医疗费2559.45元。原告受伤后,经村干部多次调解,被告仍不予赔偿。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3126元。
 
  被告刘某辩称,被告不应该赔偿原告,原告具体是怎么受伤的被告不知道,被告没有殴打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因儿童玩耍发生纠纷,进而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被告用手把原告推倒在地,造成原告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被告存在主要过错,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对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没有采取更妥善的处理方式,而是与被告进行撕扯,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原告诉讼请求为准。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和交通费缺乏相应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河南省新蔡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