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碧凤 隆小翠)交通肇事本应积极担责,可有人不仅无证驾驶撞了人,还对伤者冷嘲热讽、拒不赔偿。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用法律利剑为伤者撑腰,也给漠视生命与法律的人上了严肃一课。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7日午后,喀什市远方中路C5五金市场里车来人往,苏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路行驶至路口时,突然被另一方向驶来的朱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撞倒在地,致苏某头部外伤、上牙部分脱落、断裂、四肢多处软组织损伤。事后,朱某立即将苏某送医,并垫付医疗费3000元。但因朱某无驾驶证,未遵守交通法规,经喀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苏某负次要责任。
苏某因案涉事故致部分牙齿脱落、断裂,经前往医院就诊修复,花费各项费用一万余元。出院后,为确定后续赔偿事宜,苏某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误工期45日、护理期7日、营养期30日。可当苏某拿着医疗费票据、鉴定报告找到朱某协商赔偿时,朱某的态度却变得恶劣起来,以事故认定有误为由拒绝赔偿,还嘲讽苏某小题大做、想讹钱。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苏某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并索赔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围绕“事实认定、责任划分、赔偿范围”三大核心展开审理,确认朱某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负事故主要责任,苏某在通行时未尽到完全注意义务负次要责任;结合医院收费票据、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等,对苏某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诉求按责任比例划分后予以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需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前提,苏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事故出现精神障碍、严重失眠等“严重损害”情形,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法院判决: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苏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1.6万余元。
法官说法
无证驾驶违法,害人又害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朱某未取得驾驶证就驾驶机动车,本身已违反法律规定,其缺乏规范驾驶培训的行为,也直接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赔偿不是“讨价还价”,证据是维权关键
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主张赔偿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像本案中的医疗费、误工费等,都需要提供医院票据、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损失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更需满足“严重精神损害”的法定条件,并非仅靠“感觉委屈”就能获得支持。
拒不履行判决?法律有“硬手段”
少数肇事者以为“耍赖”就能逃避赔偿,实则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若朱某未按判决期限付款,法院可依法查封、扣押其财产,还可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如坐高铁、住酒店等);若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这起案件不仅为伤者讨回了公道,更给所有交通参与者敲响了警钟:遵守交规是底线,尊重生命是本分,发生事故后积极担责,才是对自己、对他人最基本的负责。
撰稿: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