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素晶 刘婧)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通过“黑客”盗取他人微信余额的盗窃案。
案情简介:雪某在职期间,用同事身份证件办理手机号供自己使用,并用该手机号为自己所在公司注册微信,用于公司收取停车费。雪某离职后,该公司并未更换收款微信。后雪某发现该微信中有102000元余额,遂起了占为己有的贪念。伙同努某联系“黑客”,谎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让其帮助自己将微信钱款转出。二人向“黑客”提供微信绑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后,通过“黑客”盗取公司停车费10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雪某、努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雪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努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示:无论借口多么动人,手段多么高科技,只要是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其本质就是犯罪,任何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请务必保管好您的身份证号、手机验证码、支付密码等核心个人信息,守护好“指尖上的钱袋子”,需要每个人的清醒与审慎。
撰稿: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