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素晶 刘婧)作为雇员本应恪尽职守,却利用企业管理漏洞和自身便利,多次窃取收银台钱款,将收银台变成自己的“提款机”,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就对一起雇员监守自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降某系喀什市某养生馆吧台收银员,在店内工作期间,发现店内每日营业金额较多,老板检查账单、结账时间不固定,每日窃取部分营业款短时间内不会被发现,遂产生窃取店内营业款的想法。此后,降某利用工作便利,通过用自己的微信账户私自收取店内客户消费款、直接从收银台抽屉内拿现金的方式,共窃取养生馆营业款10172元。后被养生馆老板发现后,降某写下欠条,老板将降某开除。当晚,降某又潜入养生馆,盗取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的营业款3300元现金。后又趁该店无人之际,从该店后面再次潜入,将吧台抽屉内的2700元现金窃取后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61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法官提示:收银岗位经手现金,绝不是“近水楼台先得月”,一旦伸手,终将受到法律惩处。同时也提醒企业和商家,应完善收银管理制度,收银台应避免单人长时间值守,在关键区域安装并有效使用监控,定期抽查回访,每日做好收益盘点,堵塞管理漏洞,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