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麦尔旦江·吐拉克 艾热夏提江·艾力 李曼)
基本案情
伊某、阿某甲、阿某乙三人在用餐过程中饮用啤酒,每人约饮用1500毫升。后三人以“飙车”为目的,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分别驾驶机动车前往约定路段。飙车过程中,阿某甲因操作不当撞上道路中央护栏,造成车辆与护栏损坏。事故发生后,阿某甲不仅未主动报警,反而将肇事车辆交给阿某乙,自己乘坐伊某驾驶的车辆逃逸。最终,三人被民警抓捕。
经血液乙醇定量检验确认,三人血液乙醇含量分别为126mg/100ml、125mg/100ml、98mg/100ml,均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
经法院审理认为,伊某、阿某甲、阿某乙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以飙车为目的实施追逐竞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三人无证驾驶、阿某甲拒不赔偿事故损失(护栏损失1200元及车辆损失)等情节,在量刑中予以加重考量。考虑到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
最终,伊某等三人各判处拘役2个月15日,并处罚金5000元。
核心法律要点解读
(一)危险驾驶罪:这些行为已触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本案中三人“飙车”即属此类);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乙醇含量≥80mg/100ml即认定为醉酒);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关键量刑情节:这些因素影响判决
1、从重情节: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未赔偿被害人损失等,会增加违法成本,量刑时将酌情从重;
2、从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
普法警示
(一)醉酒驾驶危害大,害人害己毁家庭。酒精会严重影响驾驶人的判断力、反应能力和操作协调性,醉酒驾驶不仅可能造成车毁人亡的悲剧,还会面临刑事处罚——拘役会留下刑事案底,影响本人及子女的政审(如考公、参军、入党等),罚金则直接增加经济负担。本案中,三人仅因一时贪杯、追求刺激,便付出了“牢狱+罚款”的沉重代价。
(二)无证驾驶属违法,侥幸心理不可有。未取得驾驶证意味着驾驶人未经过系统的交通安全培训与考试,缺乏安全驾驶技能,上路行驶本身就是极大的安全隐患。本案三名被告人无证+醉酒驾驶的叠加行为,更是将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三)事故逃逸错上加错,主动担责才是正途。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保护现场、赔偿损失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本案中,阿某甲发生事故后逃逸、拒不赔偿损失的行为,加重了自身的违法后果,最终在量刑中被依法从重考量。(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