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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茌平区司法局:八年未了压心事 今日聊出开心果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4月12日,一起因八年前医疗问题引起的纠纷在山东聊城茌平区司法局调解中心成功化解。
 
    案情简介:王某,男,59岁,2015年9月30日因头晕到茌平区某医院就诊,18点07分以“脑梗塞、高血压病”办理住院,第二天下午家属以治疗效果不佳为由办理出院手续转入聊城市医院治疗。之后王某瘫痪在床七年,期间曾多次就医,各种花费达十多万,2022年身体出现好转,逐渐能够生活自理,2022年9月份开始王某以茌平某医院为其治疗失误为由到医院进行索赔,院方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赔偿,随后王某到卫健局、信访等部门寻求帮助无果。2022年10月初王某通过茌平区振兴街道金牌调解员向聊城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聊城医调委接到调解申请后与茌平区调解中心李合彬主任就此事进行了沟通,确定了联合调解方案。2022年10月11日聊城市医调委、茌平区调解中心、茌平区医调委、茌平区振兴街道金牌调解员、茌平区某医院委托人、患者王某在茌平区调解中心进行了面对面的调解。
 
    调解员首先告知双方调解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随后由双方陈述各自主张,王某声称院方误诊并修改病例,给他造成巨大身体伤害,光看病就花费了十多万,要求院方赔偿损失。院方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院方有过错,并且早已过了诉讼时效,不同意任何赔偿。各方调解员也对王某提供的材料和院方提供的王某住院档案进行了审阅,一致认为王某的诉求没有充分的证据,劝导王某降低诉求。王某哭诉七年来的痛苦,称现在身体虽然恢复行走能力了,但是想讨回公道,要求医院必须进行赔偿,言辞激烈。调解员跟院方沟通,称虽然过了诉讼时效,但《民法典》也规定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希望院方能按照救助的方式给予王某一些补偿。院方对王某的情况也表示同情,同意给3000元的补偿,王某不同意。经过调解员不断努力协调,院方将补偿金额
 
    涨到五千、八千,王某仍然不同意,认为这点钱不足以弥补七年来的损失和痛苦。调解员耐心劝导王某,院方没有明显误诊误治的证据,不能把错误完全归于院方,就医花费也不应该完全让院方承担。王某称自己看病至今还欠着2万元的帐,希望医院赔偿2万先还债,院方不同意,最后调解无果而终。调解员劝导王某通过法律渠道主张自己的权利。之后王某又通过信访、拨打民生热线、咨询律师等方式多渠道寻求帮助,区卫健局也给王某出具信访事项意见书,但结果王某都不满意。
 
    2023年3月31日王某第二次来到茌平区调解中心找到李合彬主任,请求李主任再给帮忙处理一下,李主任跟王某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向其明确:1、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应当依靠法律途径解决问题;2、要想取得更多的赔偿款需要先花费两万多到北京权威部门进行司法鉴定再向法院提起诉讼;3、如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要在政策范围内提出切合实际的诉求。王某明确不想走司法鉴定和诉讼的渠道,诉说这些年所受的病痛和损失,希望通过调解方式,让医院赔偿1万元,免费到院方进行康复治疗。李主任答应同院方进行沟通协调。送走王某李主任立即跟院方法律顾问打电话进行了交流,希望院方高度重视王某的实际情况,避免引起不良社会影响。2023年4月11日院方回复李主任可以补偿1万元,但不能提供免费治疗。随即李主任将情况反馈给王某,王某表示感谢,并无奈的说:“反正我现在能走了,我一级级的上访,一直到北京,不信没有公道。”挂了电话李主任感觉王某被病痛折磨了七八年了,至今还没完全恢复健康,一名年近60岁的老人失去健康意味着没了生活的希望,很容易发生意外情况。思索再三,李主任决定再努力一下,随即与医疗知识丰富的区医调委调解员王增国进行了探讨,认为当前的确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医院误诊误治,但院方的病例档案的确存在瑕疵,借此与院方又进一步进行了沟通,为避免王某再次上访,希望院方从同情弱者的角度给予一定补偿救助,最后院方同意再次面对面调解。
 
    2023年4月12日下午,茌平区调解中心再次将医患双方聚在一起进行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王某提出了2万元的赔偿诉求,主要用于还清因看病所欠债务,院方表达了不同意见,表示同情王某的实际状况,但是认为2万元太多,对之前提出的免费康复治疗更不符合医院的规章,医院不是慈善机构,如此医院将无法正常运转。见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为避免矛盾升级,调解员单独与院方进行了沟通,向院方表达了王某准备上访或寻求网络媒体帮助的打算,希望院方慎重考虑,尽量避免出现负面影响,最后院方同意补偿2万。随后调解员同王某沟通院方补偿2万元,放弃免费治疗,不再因此事向院方主张权利,王某同意。
 
    调解结果:1、由院方一次性补偿王某2万元;2、因王某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王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院方主张权利,不再就本争议的医疗纠纷寻求其他任何途径。院方对患者表达了诚恳的歉意,表示会进一步规范医疗流程,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王某脸上露出难得的笑容,对两名调解员和院方表示了诚挚的谢意。
 
    适用法律:《民法典》总则篇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案后评述:一场因八年前的医疗引起的纠纷平息了,在一些人的意识中王某是不稳定因素,被称为“无理取闹”,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起越级上访或网络炒作事件。习总书记说“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只要把人民装在心中,一切矛盾纠纷总有解决的办法。
 
    在本案中,调解员在当事人第二次找上门时,没有把他当成“上访户、不稳定分子”对待,也没有因为无充分主张权利的证据为由将其拒之门外,是本案最终成功调解的转折点,没有完全满足当事人的诉求是彰显法律的公正性,本案通过多次沟通协调,时隔半年两次面对面调解,最后能够成功化解,体现了调解工作的灵活性和坚韧性,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勇于担责、用心用情调解每一件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接受法治阳光普惠,体现社会关爱和温暖,是调解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贯彻落实二十大法治精神的具体实践。(山东聊城茌平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