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陈晰)11月14日,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辖区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系某客车售票员,因其认为另一辆客车抢走了客源,遂登上该客车与司机周某某发生争执,并在该客车发车后继续对周某某拉拽、谩骂,后被乘客制止。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近年来,因乘客拉拽、殴打公共交通车辆司机等行为导致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惨案时有发生,引起了全社会对公共
交通安全的广泛关注。因此,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行,并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对乘客和驾驶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制,行为人只要是故意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即构成本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梅河口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朋友,抢控正在行驶的公交车方向盘,可能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符合一般公众认知水平,也是应当知晓的常识,切莫以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做筹码。
下一步,梅河口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积极普及宣传法律知识和常识,大力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等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安全有序的公共交通空间,使百姓出行更加安心。(吉林省梅河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