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刚)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件回顾
2017年5月至2020年,原告在长白山二道白河给被告某公司的建筑项目进行施工,施工内容为涂料、观景配套、绿化工程、挡土墙、外墙保温等多项工程及之外的工程。原告与被告公司对全部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对工程款已做最终决算,并共同确认。截止2021年10月27日,被告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项合计429万元整。在此基础上,原告与被告就上述欠款的偿还及担保事宜达成协议,现已超过协议期限,被告某公司仍没有支付任何工程款,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方辩称,1、对于原告进行施工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案涉工程款已全部给付完毕,被告公司不欠原告任何其他工程款项;2、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在签订协议时被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了解案涉工程款已经给付完毕的事实,因此案涉协议书属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协议,不应当发生效力;3、除上述事实外,原告作为个人,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规定无权以个人名义承包工程并进行施工,所签订的案涉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审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1月3日,被告某公司给原告出具欠款条一份,确认欠496万元工程款,并承诺在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还约定以某项目工程门市房抵偿部分欠款,现该房产登记在被告某公司名下,没有交付给原告。截止协议签订前,被告已用部分房产、汽车抵偿部分欠款及支付64万元所欠部分工程款。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主张,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讼主张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4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15万元,被告法定代理人及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