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贵州讯:(杨长霏)近日,天柱县检察院办理了刘某、黎某、欧某涉嫌盗窃尸骨罪、敲诈勒索罪一案,经审查,该院依法对刘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查:2018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刘某邀约黎某、欧某到天柱县城白水冲后山处,由欧某提供锄头、铁铲等工具来到被害人杨某母亲的坟墓旁,三人共同将坟墓挖开并将棺内头骨盗走。后刘某找到与杨某熟悉的王某,通过王某传达杨某母亲头骨被盗走,需交纳赎金¥10万元方能赎回的消息。谈妥后,2018年8月15日,刘某叫黎某将头骨取来,刘某再独自一人骑车挟头骨与王某进行交换,王某递交10万元赎金赎回头骨后,刘某骑摩托车在返途中载黎某逃离,二人逃至不远即被民警抓获,赃款¥10万元被当场缴获。
刘某曾因犯罪多次被判处刑罚,且有吸毒前科,为了获取钱财竟将手伸进他人的祖坟里,邀约黎某、欧某盗挖他人坟墓取走头骨进行要挟,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涉嫌犯罪,该院遂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上述决定。
法律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天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