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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省情 注重实效 山东大力加强气象立法工作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张福强)近年来,山东省司法厅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气象局等部门,紧紧围绕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事业发展需要,以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和保障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大力推进气象立法工作,先后推动出台《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山东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等10余部法规规章。立法领域不断拓宽,立法质量越来越高,更好地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当前,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发,政府和社会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压力不断加大,提高气象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地方气象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立法过程中,山东坚持从山东实际出发,立足防灾减灾需要,深入基层、企业调研,在保证法规规章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努力突出本省特色,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以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强化气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气象灾害防御职能。
 
  4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进一步健全气象预警与响应机制,细化和明确谁来响应、如何响应等职责。该条例主要修改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应急预案制度,在原有制定应急预案基础上,增加应急演练相关规定;二是补充完善预警信息传播制度;三是增加高影响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有关部门、单位、学校等的应急响应措施和相关义务,特别明确了“三停”制度;四是补充道路交通、海上作业等受气象灾害影响较大领域的应急处置措施,特别规定因受灾害性天气影响,遇有突发危及安全的情况,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运输工具驾驶员、车站行车人员、地下空间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可以先行采取停止运行、疏散人员等紧急安全防护措施;五是结合大风等突发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增加防御大风等灾害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要求。
 
  7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该条例共5章38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结合山东实际,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的部门职责、作业点建设、作业规范、弹药存储、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对于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作了重点规范。一是明确了可以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二是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预先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经航空管制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求,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三是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作业期间在作业点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四是明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档案制度。针对作业点的规范和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航空管制部门统一确定,不得擅自变动,所需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等,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布设需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设备,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不得影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作业安全。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下一步,山东省司法厅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开拓创新,围绕气象服务山东防灾减灾、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努力提高气象立法质量,为推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山东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