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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知识10条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今年12月4日既是第9个国家宪法日,又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也将迎来第5个“宪法宣传周”。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宪法的基本知识吧。
 
  知识点1:我国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知识点2:民主集中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知识点3:经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知识点4:土地所有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知识点5: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知识点6: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知识点7:全国人大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知识点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知识点9:全国人大可罢免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知识点10:法律修改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刘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