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整治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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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懂法,过个快乐“五一”!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五一劳动节”又称为“五一国际劳动节”,与国际上的工人运动密不可分,而且它是世界上80多个国家的共同节日。当然,如今我们的“劳动节”约等于小长假,大家在放松、娱乐的同时可别将法律抛之脑后呀!小编精心整理了几大近期需要重点关注的法律法规,一起学起来!
 
  防疫篇
 
  据国务院此前发布的《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此次假期为4月30日至5月4日共5天。但是,目前各地疫情有反扑趋势,不少地区都建议减少出行,大家要做好相关准备,提前查询目的地有关疫情管控的措施要求,遵守相关规定。同时,再次强调一下防疫的相关法律法规,这很重要!
 
  01积极配合
 
  拒绝配合测量体温、出示核酸检测报告、扫描场所码等防疫工作,随意对村居干部、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员实施辱骂、威胁、殴打、驾车冲撞等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02请勿隐瞒
 
  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明知被感染仍不遵守防疫政策要求,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03切勿造谣
 
  对于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对于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交通篇
 
  五一期间,交通流量较为集中,大家要主动维护良好的通行秩序,杜绝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机动车违法变道、酒后驾驶、超速、非机动车逆向骑行、违反交通信号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01疲劳驾驶、酒后开车不可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02危险驾驶问题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3项、第4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加班篇
 
  这个话题算是老生常谈了,在给劳动者设立的节日里加班,相关法律法规更要明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倍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倍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倍的工资报酬。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新法篇
 
  01《电子烟管理办法》
 
  《电子烟管理办法》5月1日正式实施,对电子烟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和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监管对象。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及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等均纳入了监管范围。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将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纳入监管范围。
 
  02
 
  《信访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5月1日起施行。详尽规定了信访工作的各环节事项,一些重点信息值得关注。比如,条例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同时,该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等都是亮点。
 
  生活,因劳动而充实
 
  生命,因劳动而精彩
 
  祝您五一快乐!(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