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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道真县玉溪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件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贵州道真县玉溪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件
 
  山东法制传媒网:为认真贯彻落实树旺书记和黄伟市长关于“双提升”工作批示精神以及10月14日召开的全市平安遵义建设、“双提升”工作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创建工作推进会精神,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11月10日,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玉溪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不当抖音视频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张贵权耐心调解下,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一起原本矛盾尖锐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得以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对承办法官认真负责、倾心调解的工作态度表示敬佩和赞赏,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不再利用微信、抖音等发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原告与被告徐某本是同村村民,因一些家常琐事引起纠纷,徐某为此多次利用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公开辱骂诋毁原告及其家人,给原告的工作和日常生活带来巨大负面影响,给其心理造成一定创伤。事后原告一直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和冷静的处理方式与徐某进行沟通,希望徐某删除抖音及微信内的辱骂视频及信息,但遭到徐某拒绝。无奈之下原告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道真法院,要求徐某向其道歉并赔偿损失。玉溪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徐某确有原告所述行为,鉴于双方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同村居民关系,处理不好极有可能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长期不相往来。为此,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努力打开双方“心结”,修复被破坏的邻里关系。承办法官从法律层面认真做当事人工作,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徐某利用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公开辱骂诋毁原告及其家人,给原告名誉造成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徐某是利用网络平台对原告进行辱骂,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上的辱骂行为也是我国《民法典》等法律调整的范围。通过承办法官耐心讲解开导,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所有精神损失,原告也表示谅解。最终,双方在承办法官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唯奉法者强,唯明法者进”。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无法外之地和无法外之人。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微信、抖音等自媒体交流平台进入千家万户,在互联网方面和丰富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不是法外之地。人们享有使用网络平台表达意愿的权利,同时也要遵守网络秩序,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决不能任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