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孙境言 何博伦)近年来,我国离婚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常常是离婚争议的焦点问题。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受保护权等也愈发受到重视与保护。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未成年人更是国家发展的未来,如何有效处理家事纠纷,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心理,逐步成为离婚案件中重点思考、解决的问题。
庞某与廖某于2015年下旬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婚后常因小事吵架,打砸家中生活用品,直至公婆参与到矛盾当中。2019年末,又因廖某曾携其父母三人在庞某母亲送孩子上学路上将孩子抢走,廖某父亲殴打庞某母亲后逃逸,双方矛盾达到无法化解的地步,庞某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开庭前案件承办法官迟法官深入了解原、被告双方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婚姻家庭、物质条件、孩子抚养等方面为突破口,本着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争取双方和解。本案件中,由于婚生子廖某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表达权,且为了保护孩子心理,并未让其出庭。经过7个多小时的庭审,二人最终自愿达成协议,调解离婚。
审理案件的迟法官呼吁:尽管决定离婚,但保护孩子是父、母以及法院三方的共同目的。双方应该妥善化解矛盾,理性协商处理,将婚姻破裂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家庭的稳定和谐是孩子内心安全感的支柱,对于儿童来说,遭遇父母离异或家庭纠纷已属不幸,若再因家事诉讼遭受二次创伤,则实属不该。父母对子女无私的关爱能够帮助孩子更好地面对未来,适应今后的生活。我们在审判中会保障儿童生活权益、同样重视儿童精神权利保护。让每一个因家事纠纷而受伤的孩子都能沐浴法律的人文关怀,健康快乐地成长。(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