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左世友 王利)河南新郑李某三为了今后生活有人照顾,和李某四签订《遗赠与赡养协议》,没想到协议签订后,不但自己的生活得不到照顾,李某四还经常向自己要生活费,李某三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遗赠与赡养协议》。近日,河南新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协议人未履行赡养义务解除《遗赠与赡养协议》的案件。
2018年新郑市薛店镇李家村的李某三是孤寡老人,总感觉生活凄凉,担心晚年生活无人照顾,便想让本村侄子李某四照顾自己晚年生活,他找到了村民委员会说明情况后,村委支持李某三的想法,在村委支持下,李某四也愿意照顾李某三的晚年生活,前提是李某三把自己本村一套73平房屋及院落赠与自己,双方一拍即合,在村民委员会的见证下,签订《遗赠与赡养协议》一份,约定“由李某四对李某三尽赡养义务,负担李某三的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直至李某三去世,赡养义务终止,李某三将位于李家村的一套73平房屋及院落赠与李某四,协议签订后,在村民委员会见证下,李某三协助李某四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022年,李某四因生病,生活拮据,不时伸手向李某三讨要生活费,李某三看不到李某四照顾自己晚年生活的希望,向法院申请解除与李某四的赡养协议,并要求将过户至李某四名下的房屋及院落重新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院经审理查明,因李某四在赡养协议有效期间,未尽到应有的赡养义务,没有按照赡养协议给李某三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没有保证李某三的衣食住医的同时,甚至为了自己方便生活,多次向李某三索要生活费用。李某四生病后,已经不能再对李某三履行赡养义务,该村村民委员会亦提供证明,证明李某三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变更代养人和将自己先前过户至李某四名下的本村一套73平房屋及院落重新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要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遗赠与赡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协议明确约定,李某四负责李某三的衣食住行、医疗支出等事宜。根据李某三的自述和村民委员会证明等,李某四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情况对其履行赡养义务,期间还多次向李某三讨要生活费用,现李某四生病不能自理,已经不能再对李某三进到赡养义务,现李某三要求解除协议,于法有据。
法院判决解除李某三和李某四签订的《遗赠与赡养协议》,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承办法官说:“遗赠扶养协议本质上是双务、有偿的民事合同,合同订立后需要扶养人和被扶养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扶养人不履行义务的,被扶养人有权解除协议,扶养人不再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也不再补偿。扶养人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义务后,享有接受约定的遗赠财产的权利。如被扶养人无正当理由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的,扶养人有权解除扶养协议,被扶养人应当偿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