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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郑法院调解员化解“小纠纷” 发挥“大作用”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矛盾纠纷“和事佬” 百姓心中“暖心人”
  河南新郑法院调解员化解“小纠纷” 发挥“大作用”
 
  山东法制传媒网:(左世友 叶春苗)“婆媳矛盾”“宠物伤人”“邻里纷争”等鸡毛蒜皮的纠纷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着辖区的和谐稳定,河南新郑法院通过“不穿法袍的法官”为社会和谐架起“连心桥”。去年以来,新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员成功将5500余件案件妥善化解在诉前,他们穿梭于家长里短之间,将法理融入生活,以司法“摆渡人”的身份在诉前调解的战场上织就出一张矛盾化解的温情网,用智慧和爱心编织着一个个化干戈为玉帛的故事。
 
  染出来的纠纷,调出来的和谐
 
  近日,一起服务合同纠纷在新郑法院调解员刘俊平坚持不懈的调解下得到圆满解决。
 
  2024年11月13日,新郑市程某到某美发店染发,要求理发师高某把头发染成奶茶色。次日,程某和朋友聊天时朋友发现程某头发有紫色、灰色等杂色,程某遂找到高某沟通,高某承认是自己技术失误,并承诺程某头发颜色洗退后到店免费为其补色。12月27日,程某在微信中与高某预约调整发色,高某却以超过售后期限为由拒绝履行承诺,双方产生纠纷。
 
  诉前调解阶段,调解员刘俊平在了解案情后,多次联系高某,但高某电话不接,短信息、微信请求都得不到回应。刘俊平没有放弃,一遍遍的以短信的方式告知其身份信息,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在刘俊平坚持不懈下,高某终于同意调解。调解现场,高某称并非不兑现承诺,而是程某没有在售后服务期内到店接受服务,却选择在年关业务最繁忙时要求调整发色,程某语气咄咄逼人,双方为此发生了争吵,程某还电话投诉到12315平台,高某认为程某是把小纠纷扩大化,因此不愿再接待程某。
 
  刘俊平弄清事情原委后,耐心地做高某的思想工作,开导他逃避不是办法,年轻人做生意不容易,和气生财,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处理问题才能把生意做好做强。又对程某进行指正教育,引导其换位思考,不能被情绪左右,以解决问题为根本,把矛盾解开,最终双方的不满情绪得到了平复。经过调解,高某退还了程某染发时的消费金额,程某撤诉,双方矛盾圆满化解。
 
  事后,高某连连对刘俊平表达感谢,称若没有刘俊平的耐心调解,这件事不知还要掰扯到什么时候,有什么样的结果,经过调解,事情完美解决,即避免纠纷又免除了后顾之忧,并表示以后遇事不逃避,万事以和为贵。
 
  情理法交融,厘清姑嫂“糊涂账”
 
  “董老师,我没想到因为一万块钱会闹到法院去……”电话那头,情绪激动的王某向调解员董志杰控诉着。
 
  原来,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借了小姑子牛某一万元钱未还,王某与牛某哥哥离婚后,牛某将王某起诉至新郑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
 
  接到案件后,董志杰第一时间与王某取得了联系,王某在外务工,电话中王某解释到,其与牛某之前是姑嫂关系,2021年4月与7月份,王某因开奶茶店,在微信上分两次向小姑子牛某共借了15000元,借款时丈夫是知情人,期间王某还了小姑子5000元,因生意失败,剩余10000元一直未还。之后,王某与丈夫协议离婚,协议上约定各自娘家的债务各自承担,但没有约定清楚各自承担的债务内容。不久,小姑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王某认为牛某应直接找其哥哥要,不想牛某遭拒后直接起诉至法院,本因离婚积攒的负面情绪瞬间爆发,电话里王某情绪激动,哽咽哭诉。
 
  董志杰耐心的安抚王某情绪后,询问了王某离婚协议内容,又详细了解王某证据情况。因王某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与丈夫有关,离婚协议约定亦不明确,董志杰向王某解释了债权债务关系及追偿权等相关保障权利,经过释法析理,王某同意偿还借款,但一时拿不出10000元。董志杰又从情理角度宽慰牛某,牛某也体谅王某的不容易,最终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这笔姑嫂“糊涂账”在法院调解员的温情调解下就此厘清。
 
  小金额大正义,调解促和,100元化解交通费纠纷
 
  私家车不慎发生碰撞,无责一方车辆受损需修理,期间产生的额外交通费虽不高,但对个人生活却造成了一定影响。这笔交通费“闹”上法院,调解员安俊静就调解了这起案件。
 
  2025年1月,新郑市田某与陈某驾驶的两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事故无人员受伤,两车均为私家车且都投有保险,事后,陈某与田某就车辆维修私下达成和解。车辆维修结束后,相关保险公司也很快走完理赔事宜,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但田某发现保险公司理赔时未包含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交通费,遂找到陈某要求其赔偿交通费287元,陈某不愿,双方为此“闹”上法院。
 
  调解室内,陈某坚持认为田某提出的赔偿要求是无理取闹,而田某则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尊重,情绪较为激动。安俊静对陈某错误的认知进行了批评指正,告诉陈某事无大小,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都应得到尊重和支持,陈某态度逐渐软化。另一边,安俊静又向田某释明交通事故中交通费的赔偿标准,并特别指出在没有人员受伤的情况下,私家车要求赔偿交通费缺乏法定依据,只能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方案。
 
  经过安俊静的不断沟通,最终陈某赔偿田某交通费100元,双方握手言和,田某自愿撤回起诉,本案也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近年来,新郑法院积极践行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该院36名调解员以法为针,以情为线,缝合裂痕,织补和谐,解决矛盾的作用,让矛盾纠纷在前端得到了及时、有效的化解,有效地缓解了法院的办案压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他们是法院里的 “和事佬”,更是百姓心中的 “暖心人”。(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