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蕾)韩某摊上官司了,只因做了朋友借款的担保人,借完钱款后,朋友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出借人双双告上法庭,违约责任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
案件详情
李某向韩某朋友王某陆续借款15万,由韩某作为担保人并签订借条,但李某偿还一部分欠款后不再偿还,王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要回剩余欠款。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了解到,韩某仅在第一份借条上签字担保,韩某表示自己不应该承担全部借款担保责任。李某对借款总数没有疑问,但已经偿还了一部分,希望王某核对账目后再还清剩余欠款。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帮助下,李某和王某出示转账凭证一一核对,核对出尚欠9.4万余元未偿还。并通过还款时间,核对出韩某作为担保人签订的借条中尚有34000元欠款未还完。在法官耐心调解下,担保人韩某承担签订借条中34000元欠款的连带清偿责任,剩余6万余元由李某自行承担。李某表示最近资金周转不开,希望能给他一个缓冲的时间,最后,三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法官说法
担保有风险,莫让“兄弟义气”冲昏了头脑。生活中如遇到亲戚朋友要求为其作保证人时,一定要保持谨慎态度,切不可碍于情面,盲目为其担保,并慎重考虑其中的风险,否则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作为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数额要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承受范围。为他人提供担保,切记三思而后行!
法条链接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吉林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