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践的深入推进,民众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规律性认识不断深化。济宁市不断总结成功经验,把握发展形势,新征程上继续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行稳致远。
“保基本”是国家主导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定位,也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的发展目标。从实际看,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保基本功能发挥不足。对此,一方面应保持战略定力和历史耐心,认识到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认识到我国将长期面对少子化、老龄化的局面,特别是农村老年人口基数大、占比高的基本国情,认识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从无到有、从有到好必然要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走的路还很长,任务还很艰巨,既不可裹足不前,也不可好高骛远,更不可推倒重来、另起炉灶,而是要坚守初心、巩固完善、久久为功。另一方面,应坚持同向发力、综合发力,坚持个人、集体、政府责任共担,多方筹集资金,逐步提高待遇水平,更好保障老年基本生活。
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保障道路必须把缴费型、互济性的社会保险作为重要制度安排,强调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建立、以保障参保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为目标、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属于社会保险性质,应坚持走缴费型养老保险的路子,将待遇与缴费适度挂钩。从目前参保情况看,仍有部分符合条件的人员未参保,特别是有的中青年人养老意识淡薄,认为养老是很多年以后的事,到那时再想办法也来得及;参保人员中多数选择低档缴费,个人账户积累少。对此,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真正认识到个人获得养老保障的基本前提是参保并承担缴费义务;随着生活条件改善,人均寿命延长,养老需要有长期的储备,每个人都应该从年轻时起就要为养老积累资金,承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个人享受更高的养老保障待遇,必须多缴费、长缴费。在深化改革中,政策设计和机制运行方面更要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新农保”“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考虑到广大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民对这一新生事物的理解接受需要一个过程,强调坚持自愿参保,同时强调政府责任必须首先到位,注重运用财政补贴这个政策引导措施。政府按照中央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实施补贴,鼓励多缴长缴。政府的强力引导,有效调动了群众的参保积极性,极大加快了两项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步伐。随着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及脱贫攻坚的深入推进。实践证明,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原则,符合当前中国国情,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顺利推进的基本保障。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继续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原则,一方面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优化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责任,确保对制度建设的持久投入;另一方面强化宣传引导、优化经办服务,吸引群众自觉自愿参保,切实把好事办好,努力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王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