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新疆阿克苏:各方严格把关 确保车用气瓶安全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民生 > » 正文

吉林敦化法院:不义之财“黑吃黑”,是盗窃!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这钱是赃款,我在惩恶扬善!”
 
  “拿我自己银行卡的钱也犯法吗?”
 
  随着国家对于电信诈骗犯罪的严厉打击,如今许多人都知道提供给犯罪分子“两卡”是帮助实施电信诈骗的行为。但是,有的人却从中摸出了“生财之道”,认为犯罪分子肯定也不敢报警,何况自己也是惩恶扬善,通过“黑吃黑”的方式,将骗子骗来的、存在自己银行卡的赃款,偷到自己手里。殊不知,盗窃“不义之财”也会触犯法律。
 
  案件回顾:
 
  “丽丽姐”(在逃,身份信息不详)系帮助诈骗份子“跑分”洗钱的中间联络人,负责拉人头提供银行卡。但“丽丽姐”嫌弃这样操作来钱慢,不如干票大的“黑吃黑”,直接将被害人转入银行卡里的“赃款”据为己有。
 
  2023年11月,“丽丽姐”联系到小赵,提议帮着提供银行卡给犯罪团伙洗钱后将钱占为己有(俗称“黑吃黑”)。小赵联系小钱(另案处理),小钱又找到小孙,小赵和小钱告诉小孙提供银行卡要“黑吃黑”。三人一合计,找到小李,告诉小李,准备提供银行卡给犯罪团伙用于洗钱后“黑吃黑”,小李入伙。
 
  终于,“黑吃黑”的日子到了,上游通知“五人团伙”准备将转入卡里的“赃款”取出交上来。
 
  2023年11月23日,小赵开着自己租来的车辆拉着小孙、小李、小钱与“丽丽姐”到南宁市某广场,准备与上游犯罪的操作手(在逃,身份信息不详)见面。在乘车前往过程中,小李查询发现卡内进账45200元,几人再次商议,“五人团伙”笃定“跑分”本身就是不法行为,即使“黑吃黑”被上家发现,对方也不敢报警,几人一拍即合,决定洗钱后将钱分掉。操作手将小李带到中国邮政银行某某路支行,随即电信诈骗被害人张某向小李的银行卡转入人民币45200元,小李在柜台取现人民币45200元。期间小李通过微信将取钱银行地点等情况通知车内的小孙等人。小赵开车在银行门口等候,小李取钱后直接回到五人乘坐的车辆内离开现场。小孙分得人民币3000 元、小李分得人民币7000元,“丽丽姐”非法获利人民币35200元。小赵、小钱未获利。
 
  案发后,被告人小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小赵、小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小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52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小孙上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小赵、小孙、小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三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各有分工,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小孙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小赵、小李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且被害人损失已全部赔偿,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缓期执行,并处罚金10000元;依法没收被告人小孙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上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服判息诉。目前已一审生效。
 
  法官提醒:
 
  在涉“两卡”案件中,“黑吃黑”的现象时有发生。行为人通过出租出售的方式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交易给上游犯罪分子,小“赚”一笔后,又通过转移、截留卡内资金的方式占有赃款,“黑吃黑”大赚一笔。此时,关于行为人的犯罪认定,应根据行为人的目的、犯意等分别认定:
 
  (一)行为人另起犯意。在出租出售银行卡后,又另起犯意,预谋将卡里资金占为己有的,系两个独立的违法犯罪行为。若卡内资金均能构成帮信或掩隐、盗窃罪的入罪标准数额,应数罪并罚。
 
  (二)行为人出租出售银行卡的行为目的本就是为了占有卡内资金,假意“跑分”实则“黑吃黑”,应该按照一个独立的违法犯罪行为,认为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卡内资金构成盗窃罪的入罪标准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本案中,几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仍然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实质上已将银行卡的使用权让渡给实际使用人,实际使用人成为卡内资金的"占有人"。之后被告人将卡内资金取出后,就地分赃,实际是将银行卡实际使用人对卡内资金的"占有"非法转为自己占有。“非法占有赃款”的犯意不是在帮助实施电信犯罪中产生的,而是四被告人最开始的实施犯罪的目的,因此,对于几名被告人假意“跑分”实则“黑吃黑”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既不能做电信诈骗犯罪的帮凶,也不能沦为“黑吃黑”的主犯!若为了不义之财以身试法,最终只能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吉林敦化市人民法院  董祉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