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董仁涛)2020年4月10日,刘老伯受雇于参农负责林下参的看护工作,看护费用为每月1700元,双方约定看护期自每年4月10日至当年11月10日。同时,合同还约定,若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等原因无法继续看护,刘老伯需找人接替。头几年,双方合作顺利。2024年7月下旬,正值参籽成熟泛红之时,刘老伯在看护参地的同时帮助采摘人参籽,但参农发现今年收获的参籽数量少于往年,刘老伯因此受到参农的猜疑与责备。刘老伯因此提出下山,却遭参农以未找到接替看护人为由加以阻拦,刘老伯能否顺利要回4000元工钱?
法官说法:
若刘老伯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等自身条件无法继续看护且无法找到接替人员,实际上该合同已无法履行。在当初签订合同时,参农明知刘老伯年事已高且患过脑血栓,却为趋利避害、减免自身责任而约定相关条款,从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后果。此外,参农作为参地经营者,将找寻看护替换人员的责任转嫁至刘老伯身上,加重了看护人的责任,显失公平。值得关注的是,在参地看护人员中,还有类似老弱病体的农民,为了生计,在未充分理解合同内涵的情况下与参农签订合同,此类合同条款即便签订也会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最终,法官未支持参农的观点。(吉林集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