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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敦化法院:“人、毒、财”分离贩卖毒品,法网恢恢,严惩不贷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董祉圻)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物流的发展,毒品犯罪网络化、智能化特点日益突出,网上和网下交织更为紧密。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等非接触式实施毒品犯罪,交易手段更加隐蔽、多样化,逐渐成为毒品贩运的新常态。
 
  案件回顾:
 
  被告人赵某系一名瘾君子,曾多次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也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
 
  2021年11月的一天,杨某由于好奇心里想要买些毒品尝尝,于是联系到赵某。赵某看到其中有利可图,便答应了下来。
 
  之后,赵某来到“同道友人”家中,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0.5克冰毒,并从中称量出0.182克的冰毒,将其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从中赚取差价。因害怕被发现,二人约定“线上付钱+物流快递”的方式交易。杨某在微信上给赵某转账2200元,赵某在收到购买冰毒的款项后,将0.182克冰毒通过快递邮寄给了杨某。后因杨某心生悔意,悬崖勒马,便报了案。经鉴定:杨某上交的疑似冰毒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3年5月,被告人赵某被公安局从强制隔离戒毒所解回。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以牟利为目的,购买甲基苯丙胺并转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赵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法收缴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赵某当庭认罪领罚,并表示以后不会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目前已一审生效。
 
  法条链接: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毒品的含义及毒品数量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法官提醒:
 
  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系“新型毒品”。相对于传统毒品而言,新型毒品的共同特点是化学合成,既具有影响人体脏器功能等生理作用,还可以产生兴奋、致幻、麻醉等精神效果。相较于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这些化学合成毒品会对大脑神经细胞产生直接的、不可逆的损害,影响人的中枢神经,导致神经中毒反应和精神分裂,吸毒者更容易出现兴奋、狂躁、抑郁、幻觉等精神病症状,从而行为失控,造成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通过微信与毒品卖方进行毒品交易磋商,微信转账毒款后,再利用物流快递将毒品邮寄给买家,交易流程的“人、毒、财”分离,犯罪手段隐蔽,使得证据收集、审查难度大,社会危害极大。
 
  敦化法院将继续保持打击毒品犯罪“高压”态势,加强专业化建设,提升涉毒案件审判能力,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多平台、多形式、多层次开展禁毒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禁毒工作的良好氛围。(吉林敦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