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葛钰瑶)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为了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安全而设立的节日。今年4月15日,是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也是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十周年。以下两则为典型的违反国家安全法案例:
案例一:大学生为境外间谍收集情报
此案例涉及一名大学生在境外间谍的指导下,收集有关我国军事设施的情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QQ与一位境外人员结识后,多次按照对方要求到军港附近进行观测,采取望远镜观看、手机拍摄等方式,搜集军港内军舰信息,整编后传送给对方,以获取报酬。至案发,黄某某累计向境外人员报送信息90余次,收取报酬5.4万元。经鉴定,黄某某向境外人员提供的信息属机密级军事秘密。
案例二:微信泄密典型案件
近年来,微信等网络社交媒体泄密案件呈高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安全。涉密人员刘某参加单位集中学习期间向同事邹某透露正在阅读的涉密文件。邹某向刘某询问文件内容,刘某虽意识到文件涉密,但心存侥幸,用手机拍摄文件内容,通过微信发给了邹某。邹某随即转发给好友和微信群,迅速导致该文件大范围传播扩散,造成严重泄密。
国家安全的威胁可能来自看似无害的日常行为、商业活动、金融活动等。国家安全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人人皆有责,人人应尽责。《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吉林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