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蕾)因为停车挪车而引发矛盾冲突的屡见不鲜。
但是挪车不成还动手就不对了,
大家都是成年人,
做事要三思,
犯错要承认!
不久前,佟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三江小区某楼下时,因张某停放的车辆阻碍其车辆通行,佟某通过拨打张某在车上预留的挪车电话,通知被告挪走车辆,但在电话沟通时发生口角。随后,张某与其侄子下楼,对佟某进行辱骂,进而殴打佟某。
被打后,佟某拨打110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送往医院进行观察治疗。佟某共住院治疗6天,合计费用11423.3元。经鉴定,佟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佟某出院后,携带相关票据将张某起诉至二道江区法院,请求维护自身合法人身权利。
开庭审理时,
佟某认为:被告寻衅滋事,在酒后无故辱骂、殴打原告,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辩称:自己和原告只是发生了口角,没有打原告,对用药及医疗费用的合理性有异议。并拒绝对原告住院票据的用药及医疗费用进行鉴定,也拒绝对原告进行赔偿,并无法提供反驳证据。
为确保案件公平公正,承办法官依法到派出所调取了公安机关此事件的相关行政卷宗材料,在翻看卷宗时查看到被告侄子的证言“就看到我二叔和那个小伙撕把起来了,我过去赶紧把我二叔拉开了。”其证言可证实被告与原告之间发生了肢体冲突,故可认定,原告的伤是被告造成的。
二道江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因挪车问题发生争执,因原告先辱骂被告,继而双方互相谩骂并撕扯,原告在此事件应承担次要责任,自行承担损失的30%;被告打伤原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应承担原告损失的70%。最终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佟某费用合计5896.3元。(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