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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受伤无法出庭,入户开庭彰显司法温度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赵若昕)“法官,我现在腿脚真的是不方便,实在上不了庭啊!”这是法官联系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孙某某时,他所说的话。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相对方向驶来的沈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孙某某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孙某某血中的乙醇浓度为94.0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立案庭速裁法官张大勋在了解到被告人因此次事故受伤且行动不便后,本着司法为民的原则,联合市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采取入户开庭的方式,深入被告人家中,就地开庭,当场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立,本院予以支持。孙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醉酒程度较高,发生事故,酌情从重处罚,但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公诉机关自愿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量刑建议,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孙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孙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并对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人性化的审判方式表示感谢。
 
  入户开庭,在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同时,提高了办案效率和审判质量。一直以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心系群众,始终如一地践行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理念。虽然被告人触犯法律应当接受法律的制裁,但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体现司法的温度。(吉林省梅河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