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瑞鹏)销售伪劣农药,导致11户农民所种玉米出现停止生长、死苗现象,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49万余元。日前,被告人朱某因犯销售伪劣农药罪被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其所经营的洮南市某农业公司犯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经营的被告单位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净泽牌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除草剂农药卖给被害人张某某等11户农民,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525元。该农药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3月4日,质量保证期为两年。农户使用该农药以后导致玉米停止生长,进而出现死苗现象。同年7月10日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组织专家对玉米使用农药后停止生长、出现死苗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田间玉米植株受害症状是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药害所致。经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药害11户农民玉米地损失共计人民币490749元。诉讼阶段,朱某家属赔偿11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明知是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仍予以销售,使农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已构成销售伪劣农药罪。被告人朱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销售伪劣农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朱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单位犯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朱某犯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说法】
农资产品质量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农资假冒伪劣严重影响农业生产。一直以来,假冒伪劣农资都是重拳打击的对象。刑法中也明确,出售伪劣农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依法打击危害 “三农”案件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服务民生的具体体现,该案的发生警告广大商户,要从正规渠道依法依规生产销售涉农物资。同时也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农资、农药时,要在农技人员的指导下购买使用,同时注意索要发票和观看说明书,以免上当受骗。(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