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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杨威)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将个人言论或者随想在“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成了当前一些人热衷的表达方式。但“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在相关平台上发布相关图片和言论理当慎重,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
 
  近日,通榆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杨某因购买农资与商家发生纠纷,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及快手等网络平台发布针对该商家的不当言论及视频,由于对经营产生了一定影响且多次沟通无果,商家诉至通榆法院。通榆法院审理后依法认定被告杨某侵犯了商家的名誉权,判决杨某停止发布不当言论,删除相关文字及视频并发布道歉声明。
 
  法官释法: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道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认定侵权责任,应该从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所以在朋友圈等平台发表言论侮辱诽谤他人,可能会侵权。还有一些人喜欢转发一些文章或精美图片,但这些图片大多数是在网上下载且具有版权的,法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擅自在网络上传播其作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
 
  现实中,一些人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往往过于麻痹,认为网络世界没有约束,以至于在微信等网络平台上口无遮拦的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殊不知,每一个软件背后都有一个用户,对应的是一个具体的人,这就决定了网络不可能是法外之地,因此每一个用户都要谨言慎行,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吉林省通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