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丁学星 金美红)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司法局潮河司法所本着“用心调解”的原则,通过耐心细致的沟通,成功调解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
9月26日上午,潮河镇某村村民王冬梅(化名)来到潮河司法所要求工作人员为她“主持公道”,向于翠艳(化名)索要误工费,维护其合法权益。经过询问得知: 8月21日,潮河大集赶集时王冬梅在于翠艳的海鲜摊购买螃蟹,被于翠艳用于固定遮阳伞的路沿石块砸伤脚部。事情发生后,于翠艳方第一时间带王冬梅去日照市人民医院就医并支付就诊医药费,但双方因后续产生的医疗费与误工损失发生纠纷,于是到潮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进行调解。
调委会工作人员通过与当事人座谈、询问群众等方式了解事发全过程后,组织进行调解。调查过程中,发现案件还存在第三方:10岁女孩马晓晓(化名)。于翠艳不愿支付王冬梅后续医疗费和误工费的原因不仅仅是于翠艳认为王冬梅后期药费存在造假、伤情并不严重等情况,还因为于翠艳认为用于固定遮阳伞的路沿石块是因马晓晓围绕石块转圈玩耍导致石块下落才砸伤王冬梅脚部。调解员从中抓住了问题症结,首先明确了于翠艳在经营过程中确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也指出了马晓晓监护人在监护方面存在一定疏忽,双方都有责任,都不能推卸和逃避。王冬梅在调查过程中认为她本人脚伤期间无法下地干活,雇佣3名工人干了4天农活帮助其收花生,造成经济损失,于翠艳应该进行赔偿。调解员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谈话,就于翠艳、马晓晓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梳理,对存在问题的医疗、药物单据进行了比对,同时就法律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需承担的赔偿明细进行了讲解。其中,特别指出王冬梅认识中存在的一点错误,所谓误工费赔偿的是其本人在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并非她认为的雇工的费用也可作为误工费。经调解,于翠艳认识到自身错误,但始终认为自己已经承担前期医疗费用,后续医药费、误工费她都不会承担,而且马晓晓方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早已了解到一个特殊情况:马晓晓年仅10岁,父亲去世母亲改嫁,马晓晓与年迈爷爷奶奶相依为命,家庭经济情况困难。事发时,孩子心灵已受到一定冲击,产生害怕心理。面对这种情况,调解员通过与于翠艳、王冬梅耐心沟通,向双方说明马晓晓的实际情况,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马晓晓方应承担一定责任,但主要责任在于翠艳,希望双方主动多承担一点,不仅有利于事情的解决,而且对大家声誉也有帮助。同时,保证一定督促马晓晓的监护人加强日常看护,避免再次出现问题。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当场履行,双方握手言和。
这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补偿纠纷,能够得到及时的平息化解,主要取决于几个方面:一是积极调查取证,以事实为依据。调解员通过积极的调查,分别找到在现场的目击人员,了解整个事情的经过,找准了事实依据,为成功化解纠纷打下了基础。二
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把握和运用。通过深入向双方阐述《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法律法规,引导双方自己分析责任认定,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三是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形成合力。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当事人亲属都是调解工作综合运用的社会资源,他们在一起形成合力,不仅增强了调解的权威性,也为纠纷的成功化解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四是法理情并用。首先通过依法调解,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情依法劝导,最后使纠纷双方适当做出让步,对未成年人进行一定保护,促使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司法局)